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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师范大学自考宪法学考点重点资料

发布时间:2020-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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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师范大学自考宪法学考点重点资料

1920年,凯尔森主持起草了奥地利宪法,开创了由宪法法院对法律进行合宪性审查的先例。
二战后的德国、意大利、西班牙、葡萄牙等国都相继设立了宪法法院。
前苏联、东欧社会主义国家转型后,也普遍采用了由宪法法院负责违宪审查的体制。
现在,许多亚、非国家如韩国、南非、印度也都实行宪法法院的体制。
(一)组成
1、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分别由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和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等组成。
2、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分别由县长、副县长,市长、副市长,区长、副区长和局长、科长等组成。
3、乡、民族乡的人民政府设乡长、副乡长。民族乡的乡长由建立民族乡的少数民族公民担任。
4、镇人民政府设镇长、副镇长。
(二)任期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每届任期5年。
我国自古以来就是统一的大国。自秦始皇统一中国以来,就建立了统一的中央集权国家。秦灭六国建立一统天下的秦王朝以后,封建王国虽有兴衰分合,但统一是主要的。随后的汉、唐、元、明、清都是统一的中央集权制国家。历代封建王朝对于少数民族采取不同于内地的治理方法。国家统一的局面则一直居于主导地位。长期的历史传统,决定了我们必须建立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是指在城市和农村按居民的居住地区建立起来的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
它是建立在我国社会的最基层、在自愿的基础上由城乡居民按照居住地区自己组织起来,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组织。
它不是国家机关,也不是国家机关的下属或下级组织。
1、基层人民法院的职权。
基层人民法院负责审判除法律规定由上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管辖以外的所有第一审案件,并且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
基层人民法院对所受理的案件,认为案情重大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可以请求移送上级人民法院。
2、中级人民法院的职权。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是:
(1)法律规定由其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在刑事案件方面,包括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外国人犯罪的案件;在民事案件方面,包括重大涉外案件,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在行政案件方面,包括确认发明专利权的絮件、海关处理的案件,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在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2)基层人民法院移送审理的第一审案件。
(3)对基层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和抗诉案件。
(4)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对其受理的案件,认为案情重大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时,可以请求移送上级人民法院受理。
3、高级人民法院的职权。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包括:
(1)法律规定由其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包括在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在本辖区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和在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2)下级人民法院移送审理的第一审案件。
(3)对下级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和抗诉案件。
(4)对辖区内海事法院和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的判决和裁定上诉的案件。
(5)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
(6)对中级人民法院判处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被告人没有上诉的,由中级人民法院报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处理有关国家赔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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